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住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参加住院/专科医师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的临床理论和实践水平达到培养目标,为培养优秀的临床住院/专科医师,依据卫生部住院/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制定,毕教委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院参加住院/专科医师培训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培训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住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管理制度和规划的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 医院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为住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医院设置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在毕教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任务是开展住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考核细则制定,并对各学科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学科成立住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小组,任务是确定本学科培训师资,落实培训计划,协调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三级学科成立住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小组,任务是培训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培训、审查、考核,并做好信息反馈。
第三章 培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细则的要求参加规范化培训,得到上级医师的指导,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二、享有聘用/培训合同中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通过
五、培训结束时达到专科医师培训的各项要求后获得相应阶段的结业证明或证书。
六、培训基地(科室)不能落实培训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待遇,住院医师有权向基地管理部门(科教科)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对整个培训过程的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和爱伤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诊疗常规,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避免医患纠纷。
四、尊重师长、虚心求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五、按本专科培训细则完成培训计划,包括科室轮转和出科考试、考核等。
六、认真如实填写培训登记手册,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加阶段临床技能统考资格。
七、保证临床实践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全年各类休假累计不超过12天,休假要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八、参加住院医师公共科目的学习与考试,并在规定年限完成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通过江苏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应阶段统考,取得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普
九、因故退出培训者,需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卫生局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培训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需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必须是通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或通过江苏省卫生厅统一考试考核,达到普
三、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常州市卫生局组织的以临床技能为核心的统一考核后,根据其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二条 每年八月培训人员与医院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经一周岗前培训后正式进入住院/专科医师培训。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培训者,应当向医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培训资格。凡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资格者,一经查实,医院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五章 培训要求与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申请顺延培训(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或者医院认为应当顺延者,由医院批准,可以办理顺延手续,医院保留其培训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医院住院/专科医师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完成单项专科培训时间,该科室住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管理)小组应根据规定的培训计划内容与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应如实填写在培训登记手册上。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专科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医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各专科具体培训细则见《专科医师培训标准》。
第六章 培训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报到后,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常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书,培训人员如要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及协议,须提前三十天向医院毕教委办公室、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培训人员的档案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间培训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福利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医院给予的奖金待遇(休产假者除外)。
第七章 培训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医院建立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完成普通专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具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完成亚专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具有同等学力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月奖3个月: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2次者。
二、出现2次丙级病历者。
三、不服从医院及科室轮转安排初犯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情节较轻者。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扣发顺延期间月奖直至全年各项奖金: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2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未完成培训细则和计划中规定的培训内容,按规定补足缺项。
四、未通过出科考试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试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试考核。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或不参加相应阶段统考并取得普通专科或亚专科培训合格证书者,顺延1年。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未通过
四、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应阶段考试、考核或连续2次阶段考试、考核不及格者。
五、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人员的停训处理,由医院毕教委研究决定,并出具停训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停训的培训人员,按医院规定期限办理停训及解聘手续。
第八章 培训人员的结业
第三十条 培训人员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住院/专科医师培训计划规定内容、理论和临床考核,医德医风、培训登记手册达到培训要求,属第一阶段(普通专科)培训者,由医院向卫生厅申请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属第二阶段(亚专科)培训者,由医院向卫生厅申请颁发卫生部《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住院/专科医师进院报到后,医院发给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常州市肿瘤医院毕教委。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