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卫生厅、人事厅,常州市卫生局、人事局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培训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并涌现出更多更出色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组织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在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科、科教科为主要职能部门,各医疗、医技、药剂、护理单元为具体实施科室,建立三级管理网络。科主任(或护士长)具体负责该科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定专人(科教秘书)经过统一培训后,进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上报、实施,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统计和考核。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60周岁以下,在医、技、药、护工作岗位上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在管理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上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或省、市相关继续教育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经医院人事科认定。
四、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之间不可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指国家级和(江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含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但任期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完成Ⅰ类学分的50%。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凡不符合(江苏)省、(常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分类”要求,自行制订颁发“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不予认可。
Ⅱ类学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论文、科研、各类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包括任期和执业注册期)相结合的学分制,按规定取得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累计完成。
注:本表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Ⅰ类学分原则上以本专业学分为准。
六、学分授予计算标准
(一)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计算标准
注:原则上外省(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认的省级I类学分不认可,经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为II类学分计算。
(二)I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计算标准
七、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本着合理使用和节约的原则,由院方、所在科室、本人共同分担。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预算由科教科掌握,每年按比例将部分经费下放到各科室,财务科监督使用。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就近参加或参加本院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八、学分登记、验证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则上由个人保存,用于连续记载授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医院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每位对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进行学分证书的审核、登记、汇总和考核。
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登记、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日常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记录和学分登记,科教秘书于每年12月底将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统计完毕,统一交科教科(护理专业人员委托护理部)审核、汇总,报市卫生局科教处验审,并将验审材料交院人事科备案。
九、考核、评估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制度。为了严格而合理的考核,我们采用科室与医院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阶段相结合的方法,科室以平时定性为主,医院以阶段定量为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所获学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将不能取得《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证书》,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临床实践、医学理论、科研成果、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在刊物和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外语水平等。医院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学分达标率低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作为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和科室负责人工作业绩评估的条件之一。